国土资发[200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关于“抓紧建立全国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全国重要城市地价水平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精神,通过实施国土资源大调查工程,目前已建立了覆盖全国50个重点城市的国家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监测成果已经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与宏观调控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全面准确地把握土地市场运行态势,更好地为土地供应管理参与宏观调控服务,部决定自2008年起扩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
自2008年起,在现有50个重点城市的基础上,按照“重点区域、重点监测”的原则,将国家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覆盖范围扩大到105个城市(名单详见附件1)。继续扩大省级试点范围,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按照统一的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行政区域全覆盖的地价动态监测工作。
二、工作主要目标和任务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通过确定城市监测范围,设立标准宗地(地价监测点),组织土地估价师及时跟踪采集标准宗地的地价信息,定期收集、汇总、整理、分析形成季度和年度监测成果,按时上报并适时公布,实现对全国重点地区和主要城市地价水平和变动情况的实时监测,为政府部门把握土地市场运行态势和价格走势,增强市场监管和调控能力提供服务,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与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同时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具体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详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运行方案与要求”(附件2)。
三、工作要求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是土地供应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纳入监测范围城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日常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部确定的各项监测任务顺利完成。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由部制定统一的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组织实施。
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部统一部署,加强对有关城市的监督和指导,配合部开展复查考核等监督检查工作。有条件的省和自治区,可结合部的工作要求,部署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城市开展地价监测工作。
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城市地价监测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实施管理,落实配套经费,落实一家事业单位或土地评估机构作为技术承担单位;落实一定数量的土地估价师作为标准宗地信息采集人员;由技术承担单位牵头组织承担工作的土地估价师,及时跟踪采集标准宗地的地价信息,收集汇总和整理分析;督促技术承担单位按时上报季度和年度监测成果,保证成果质量。2008年新增加的城市自第二季度起,要按时将监测成果报部。
2008年6月10日前,各监测城市要完成对地价监测范围、标准宗地的全面清理和更新工作,将标明城市地价监测范围和标准宗地情况的图表、参与工作人员名单等材料一并报部备案。
各监测城市要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凡现有基准地价已三年以上未更新的或当地地价水平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更新,更新后的基准地价成果应及时报部。
技术承担单位要对监测成果的“及时、真实、准确、完备、规范”负责,对土地估价师提交的标准宗地地价信息要进行审核,同时配合部加强对土地估价师的技术指导。标准宗地要与土地估价师挂钩,土地估价师对其采集的标准宗地地价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备、规范”负责。
技术承担单位和参与工作的土地估价师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技术承担单位一经确定,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得更换,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移工作任务。今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按“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运行方案与要求”规定的程序报部备案。
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保证技术承担单位和土地估价师独立和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得干预地价信息采集、地价水平和变动情况分析测算等技术性工作,更不得调整监测成果。
为确保监测工作质量,部将定期组织对各城市开展实地复查考核工作,并按年度评比各城市工作情况。复查考核结果要向社会通报,并与参与工作的土地评估机构资信等级评定等挂钩。复查考核办法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制定。
参与工作的土地评估机构及土地估价师的工作情况要计入其工作业绩,要在机构资信等级评定、继续教育学时减免、资深土地估价师资格认定等方面给予鼓励。具体办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研究确定。
一、监测目标与任务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国重点地区和主要城市地价水平和变动情况的实时监测,为政府部门把握土地市场运行态势和价格走势,增强市场监管和调控能力提供服务,为国土资源部门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同时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
(二)监测系统的任务与功能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是一项全国上下联动的系统工程,具体工作任务为:通过确定城市监测范围,设立标准宗地(地价监测点),组织土地估价师及时跟踪采集标准宗地的地价信息,定期收集、汇总、整理、分析形成季度和年度地价动态监测成果,按时上报并适时公布。
监测系统由公众端、城市端和中央端构成。公众端是公共信息平台,依托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网(www.landvalue.com.cn)运行;城市端是各城市进行地价动态监测的管理平台,具有对地价数据及相关指标进行采集、整理、初步分析和传送到中央端的功能;中央端是国家级地价动态监测的管理平台,主要任务是对城市端上传的地价信息进行整合与宏观分析。
(三)监测范围
地价动态监测的城市范围主要包括全国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环渤海地区、长江沿线经济带等经济发达区域的重点城市。监测城市的范围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必要的情况下可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四)技术依据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依据《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1009-2007)(以下简称《规范》)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01)的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本方案中对具体工作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
 
二、组织与分工
(一)责任分工
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具体技术工作可由事业单位或土地评估机构实施,标准宗地价格信息采集由土地估价师承担。责任与分工如下:
1、国家级: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为国家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相关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并对各城市开展地价动态监测情况进行复查考核等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为监测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监测工作总体运行的技术支持、完成监测系统中央端和公众端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具体包括:
①对城市的监测范围、标准宗地和具体承担工作的技术承担单位、土地估价师等情况进行备案管理;
②每季度、年度对各城市的监测成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季度报告、年度报告;
③维护和完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及网络平台;
④开展复查考核和评比工作。
2、省级: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部统一部署,加强对有关城市的监督和指导,配合部开展复查考核等监督检查工作,并根据考核意见督导城市整改落实。有条件的省和自治区,可结合部部署的地价监测工作,部署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城市开展地价监测工作。
3、市级: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级的统一要求,负责全面落实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任务,对本城市地价监测工作负总责。具体工作包括:
①确定一家运行稳定、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的事业单位或土地评估机构作为技术承担单位;同时选择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和良好信誉的土地估价师承担标准宗地地价信息采集。原则上,每宗地的地价信息由两名土地估价师独立采集,每名土地估价师承担信息采集的标准宗地数量不得超过15宗。
②确定监测范围、布设城市标准宗地;
③协助技术承担单位收集土地交易、土地供应、标准宗地权属登记等基础信息;
④督促技术承担单位组织土地估价师开展标准宗地信息采集等工作并及时汇总,形成监测成果并上报;
⑤定期整理汇总季度、年度监测成果和相关技术资料,归档备查;
⑥日常监督,对技术承担单位和参与工作的土地估价师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并配合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复查考核等工作。
4、技术承担单位:技术承担单位负责本市地价动态监测的技术支持工作,牵头组织土地估价师采集标准宗地的季度、年度地价信息,形成监测成果按时上报,对上报监测成果的“及时、真实、准确、规范、完备”负责。具体工作包括:
①协助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监测范围,划分地价区段,布设标准宗地;
②牵头组织土地估价师按季度、年度采集标准宗地地价信息,并对其进行初步审核整理与汇总,收集整理土地和房地产市场交易、供应等信息,测算城市地价水平、增长率等;
③对各类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撰写本城市年度地价状况分析报告;
④配合部组织对承担标准宗地地价信息采集工作的土地估价师进行技术指导。
5、土地估价师:参与工作的土地估价师承担特定标准宗地地价信息的采集,对采集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规范、完备”负责。每季度、年度对标准宗地地价信息进行采集,按时将信息报送技术承担单位和中央端数据库。
(二)组织制度
1、联络员制度:各省级和有关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指定一名地价动态监测工作联络员,各城市技术承担单位需确定一名技术负责人。每年12月10日前,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联络员及技术负责人信息登记表(初始/变更)”(见表1-1)及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交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建立和更新档案。
2、技术承担单位与土地估价师备案制度:各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技术承担单位和土地估价师档案,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备案。经备案的技术承担单位和土地估价师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更新。每年12月10日前,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将“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承担单位信息表(初始/变更)”(见表1-2)和明确标准宗地与土地估价师对应关系的“标准宗地信息采集人员登记表(初始/变更)”(见表1-3)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交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建立和更新档案。
 
三、监测范围与标准宗地的设立、备案与更新
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标准宗地的设立与更新由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技术承担单位完成,并报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及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备案。
(一)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的确定:原则上以城市建成区为准,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红线范围。工业用地地价动态监测范围以工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为主。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标准宗地的设立:在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内,按照《规范》的要求,划分地价区段,设定标准宗地。初始设立的标准宗地,由本城市技术承担单位负责完整填写“标准宗地登记表”(初始/变更)(见表1-4)、拍摄“标准宗地现状影像照片”(命名规则见文2-4)、统一编制“标准宗地编码及地价区段编码”(编码规则见文2-3)。城市监测范围内的标准宗地一经设立,不得随意变更。
(三)备案:对监测范围及标准宗地实行年度备案管理。监测范围及标准宗地的变更于备案后的下一年度起,方可对监测成果产生影响。
1、初次纳入城市。初次纳入国家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的城市,首次设定的监测范围及标准宗地需报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备案。程序如下:
①技术承担单位编制“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及标准宗地布设方案”(编写提纲见文2-1)、“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及标准宗地布设图”(编制要求见图3-1)。
②经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技术承担单位将上述要件连同城市现行的分用途的级别基准地价图、“地价区段登记表(初始/变更)”(见表1-5)、“标准宗地登记表(初始/变更)”(见表1-4)、“标准宗地现状影像照片”的电子版本(以光盘形式)和经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本,于开展工作年度的6月10日前报送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③土地利用管理司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予以备案。
2、已有监测城市。每年需对监测范围、地价区段及标准宗地进行重新确认。确需变更的,于每年12月10日之前,按初次纳入城市的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备案;无变更的,于每年12月10日之前将《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与标准宗地情况确认函》(编制格式见文2-2)报送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四)更新:因城市规划调整、主城区调整等原因确实需要变更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的,或因监测范围变化、宗地性质发生根本变化、宗地灭失等原因需要删除、更换、补充标准宗地的,需按上述程序重新备案。其中,变更标准宗地时,除提交新增或替换标准宗地的“标准宗地登记表(初始/变更)”(见表1-4)、“标准宗地现状影像照片”外,还需填写“标准宗地(年度)变更统计表”(见表1-6);仅删除标准宗地的,需填写“标准宗地(年度)变更统计表”(见表1-6)。
标准宗地更新的数量每年不得超过该城市标准宗地总数的10%;当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发生更新时,标准宗地更新的数量可超过10%,但不得超过50%。
 
四、监测信息的采集
各城市应在设立并维护标准宗地的基础上,按要求采集、报送地价动态监测信息,同时进行监测信息的建档建库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土地估价师负责的监测信息采集
承担标准宗地价格信息采集的土地估价师负责标准宗地的日常维护与季度、年度监测信息采集。每宗标准宗地分别由两名土地估价师独立完成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
1、第二、四季度标准宗地地价信息采集
第二、四季度标准宗地地价动态监测信息全样本采集各一次,地价评估基准日分别设定在每年的6月30日、12月31日。土地估价师以宗地为单位填写“估价师标准宗地调查表(年度/季度)”(见表1-7)、“标准宗地地价评估技术要点表”(见表1-9),编写“标准宗地地价评估报告”(编写提纲见文2-5)。
2、第一、三季度标准宗地地价信息采集
第一、三季度标准宗地地价动态监测信息抽样采集各一次,地价评估基准日分别设在每年的3月31日、9月30日。抽样采集的标准宗地及其对应的土地估价师原则上固定,数量上不得低于全样本总数量的20%,并保证抽样结果能够反映城市整体地价变化水平。土地估价师填写及报送数据的表格内容、格式要求同第二、四季度。
3、日常维护
承担标准宗地地价信息采集的土地估价师要负责对标准宗地的使用状况、周边环境、权属关系等进行日常维护检查,每年至少实地核实两次(承担一、三季度标准宗地地价信息抽样采集的至少四次)。如发生标准宗地灭失、用途改变、低效利用等情况(详见《规范》),应随时告知技术承担单位。技术承担单位与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商定后,提出更新方案并填写相应表格、文档,完成更新备案。
(二)技术承担单位负责的监测信息采集与整理
各城市的技术承担单位负责对土地估价师提交的标准宗地价格信息进行初步审核、整理、汇总形成汇总表格,测算地价动态监测指标数据;同时定期采集土地市场数据、标准宗地基础数据及城市基准地价数据等。
1、季度监测信息采集与整理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在对土地估价师提供的“估价师标准宗地调查表(年度/季度)”(见表1-7)初步审核、汇总的基础上填写“技术承担单位标准宗地汇总表(年度/季度)”(见表1-8)、填写“土地交易样本(季度)调查表”(见表1-13)、“地价动态监测指标(季度)调查表”(见表1-11)、“地价动态监测指标测算过程表”(见表1-12),编写“异常点标准宗地价格结果确定说明”(编写提纲见文2-7),形成第一、二、三、四各季度监测成果。
2、年度监测信息采集与整理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在第四季度工作基础上,填写“技术承担单位标准宗地汇总表(年度/季度)”(见表1-8)、汇总“标准宗地地价评估技术要点表”(见表1-9)、“标准宗地地价评估报告”,“地价动态监测指标(年度)调查表(见表1-10)”、“地价动态监测指标测算过程表”(见表1-12)、“土地(年度)供需情况调查表”(见表1-14)、“城市基准地价更新情况调查表”(见表1-15),以分用途地价区段、土地级别图为底图绘制土地交易样本分布图(编制要求见图3-1),编撰“年度地价状况分析报告”(编写提纲见文2-6)。
3、存档
所有采集信息、文字报告、图件和影像资料均应建档建库管理,并分别在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技术承担单位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存档备查。
4、技术要点
技术承担单位对标准宗地地价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标准宗地价格结果时,应对估价师提供的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同一宗标准宗地,两名土地估价师独立采集的地价数据间差异原则上不得超过20%。对通过初步审核的数据,应以两名估价师提交的地价信息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确定的标准宗地地价信息,填入“技术承担单位标准宗地汇总表(年度/季度)”(见表1-8)。对于差异超过20%的异常点(标准宗地),由技术承担单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标准宗地价格结果,同时,编写“异常点标准宗地价格结果确定说明”(见文2-7)。
 
五、监测成果上报
(一)城市级地价动态监测成果
各技术承担单位需及时采集、整理、汇总本城市相关地价动态监测信息,形成年度、季度成果,并按照“及时、真实、准确、规范、完备”的要求,向中央端上报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成果。
1、年度成果上报
①上报内容:在第四季度工作基础上形成年度成果,年度成果包括表格类成果、报告类成果和图件类成果。
表格类成果:技术承担单位标准宗地汇总表(年度/季度)(见表1-8)、标准宗地地价评估技术要点表(见表1-9)、土地(年度)供需情况调查表(见表1-14)。基准地价更新的城市还应填写城市基准地价更新情况调查表(见表1-15),连同基准地价成果图、表一并上报。
报告类成果:标准宗地地价评估报告、年度地价状况分析报告。
图件成果:分用途土地交易样本分布图(年度汇总图)、基准地价更新图件(如基准地价未更新则不需上报)。
②时间要求:年度成果由各城市技术承担单位上报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上报时间为当年度12月31日前,分别以电子和纸质形式上报,纸质成果需加盖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
2、季度成果上报
①上报内容:技术承担单位标准宗地汇总表(年度/季度)(见表1-8)、地价动态监测指标(季度)调查表(见表1-11)、土地交易样本(季度)调查表(见表1-13)、地价动态监测指标测算过程表(见表1-12)、“异常点标准宗地价格结果确定说明”(见文2-7)。此外,每年第四季度需加报地价动态监测指标(年度)调查表(见表1-10)。
②时间要求:季度成果由各城市技术承担单位上报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上报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交,其纸质成果需加盖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后,存档备查。
3、上报方式
年度、季度成果上报均以电子成果上报为主,纸质成果上报为辅。2009年1月1日前,各城市技术承担单位上报的年度和季度电子成果按时间要求发送至邮箱csdj2008@yahoo.com.cn。2009年1月1日后均可通过城市端上传软件直接上报中央端数据库。
各城市承担标准宗地地价信息采集的土地估价师,除应按照本级城市技术承担单位要求及时采集信息,并报技术承担单位汇总外,还应同时将标准宗地地价信息以在线(登陆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网www.landvalue.com.cn首页,点击“标准宗地信息上报”端口)填报方式直接上报中央端数据库。
(二)国家级成果汇总
中央端在获得各城市年度、季度地价动态监测成果后,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对全国城市地价进行整体分析,形成季度、年度全国、重点地区和主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指标数据及全国城市地价总体状况分析报告,及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六、监督检查和考核
复查考核工作由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负责组织,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制定“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复查考核办法”,对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完备性”定期进行实地复查考核,按年度对各城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比。复查考核结果将及时向社会通报,并与土地评估机构的资信等级评定挂钩。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与实地复查考核并督导落实,主要工作环节包括:城市自查、部省联合考核组对城市工作的内外业检查并打分、形成考核意见、整改落实等。
各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进行年度自查。
 
七、监测网站的建设与完善
“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网”(www.landvalue.com.cn)是国家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的公众端,是各级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承担单位、土地估价师的信息传输、交流与发布平台。网站的建设与维护工作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承担。网站除定期发布国家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信息外,还将不定期发布工作通知、通告、技术指引等有关重要信息,并开辟监测成果的在线填报和城市端地价动态监测信息发布等专项功能,以确保监测信息的动态及时发布。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相关表格、文档及图件格式和规范
 
一、表格式样
表1-1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联络员及技术负责人信息登记表(初始/变更)
表1-2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承担单位信息表(初始/变更)
表1-3 标准宗地信息采集人员登记表(初始/变更)
表1-4 标准宗地登记表(初始/变更)
表1-5 地价区段登记表(初始/变更)
表1-6 标准宗地(年度)变更统计表
表1-7 估价师标准宗地调查表(年度/季度)
表1-8 技术承担单位标准宗地汇总表(年度/季度)
表1-9 标准宗地地价评估技术要点表
表1-10 地价动态监测指标(年度)调查表
表1-11 地价动态监测指标(季度)调查表
表1-12 地价动态监测指标测算过程表
表1-13 土地交易样本(季度)调查表
表1-14 土地(年度)供需情况调查表
表1-15 城市基准地价更新情况调查表
 
二、文档式样
文2-1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及标准宗地布设方案》编写提纲
文2-2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与标准宗地情况确认函》格式
文2-3 标准宗地及地价区段编码规则
文2-4 上报数据文本、文件要求及命名规则
文2-5 《标准宗地地价评估报告》编写提纲
文2-6 《年度地价状况分析报告》编写提纲
文2-7 《异常点标准宗地价格结果确定说明》编写提纲
 
三、图件式样及要求
图3-1 上报图件格式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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