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被征收人能不能选择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能够选择评估机构,这是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由此来看,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是可以通过被征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选定的,这对被征收人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当然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要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2 、对于选择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郴州市目前有什么具体规定?

根据《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目前选择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主要规定为:

1、市房屋征收管理事务处根据评估机构自主报名情况和估价承诺书,审查确定项目候选评估机构名单并将候选评估机构的资格、信誉、估价人员的基本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2、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且应由房屋征收范围内5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选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未能达到50%以上同意,由市房屋征收管理事务处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对候选评估机构进行投票,根据多数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或通过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通过投票和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同时可以邀请房屋征收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共同监督。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举行公开抽签3日前,应将抽签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公证机关等情况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3、如果是由我们被征收人选择的评估机构,是不是评估费用由我们支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评估费用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缴纳。即使评估机构是被征收人选定的,也不需要支付评估费。

 4、现在房屋征收的征收人是政府还是开发商?

现在房屋征收的主体是政府,不是开发商,这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现已废止)实施时期是有区别的,该条例规定房屋拆迁主体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方,当然包括开发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5、如果我们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评估的结果不满意,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相关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6、我们这里棚户区改造,评估结果还没出来,如果出来后我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我可不可以另外请评估机构评估?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地方政府也制定了具体的操作办法。如果你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向房地产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复核,如果评估机构复核后,你仍然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你自己另外请评估机构评估从程序上来说是不符的,可能花了钱,评估结果却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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